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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结构经济学公共性发展金融研究报告 第2期

基于首发报告的研究成果,北京大学新结构经济学研究院与法国开发署结合双方各自优势,将严谨的学术规范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形成合力,在INSE 开拓性的努力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完善了公共开发银行和公共性发展金融机构的界定标准。完善后的界定标准如下:

(1)拥有单独的法人资格、专门的人员配置、单独的财务报表,以及不以短期特定目标而设定的单独实体机构【以此将PDB 和DFI 同政府信贷项目、信托基金和某些特殊目的机构等区分开来】;

(2)以有偿性的金融工具( 如贷款、股权投资、担保等) 为主要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而非仅仅提供赠款【以此将PDB 和DFI 同中央银行等不以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为主要职责但履行公共政策使命的机构,以及提供赠款的执行机构区分开来】;

(3)资金来源不仅仅依赖于定期的财政转移支付,即其资产负债表上应有金融负债【以便与依赖于定期政府财政转移支付的援助机构区分开来】;

(4)积极主动地履行公共政策使命【以此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商业银行加以区分,也有助于我们把积极主动地履行公共政策使命的PDB 和DFI 与将肩负某些公共政策使命( 如中小企业贷款) 视为政策性负担的国有商业银行区分开来】;

(5)政府掌舵其机构战略定位,以确保PDB 和DFI 以公共利益为导向开展运作解决金融体系中的特定市场失灵问题并积极地培育市场。除了政府直接担任PDB 和DFI 控股股东这一最常见直接的掌舵方式外,政府的掌舵还可以通过其它手段实现,如担保发行债券、提供低息或无息贷款、流动性担保和优惠的税收待遇。【以便与目标与公共政策契合的民间组织相区分】

基于上述五个界定标准的严谨应用,我们共计甄别了全球527 家PDB 和DFI,并收集了它们的基本信息,如成立时间、所有者结构、业务地理范围、官方使命、所在国收入水平,以及总资产等财务指标。此外,我们依据这些特征将识别出的机构进行分类,以揭示公共开发银行与公共性发展金融机构的多样性。


标题: 公共开发银行和公共性发展金融机构的界定标准与分类方法

作者: 徐佳君、雷吉斯·马罗唐、茹新顺

发布时间: 2021年6月


引用: 徐佳君、雷吉斯·马罗唐、茹新顺:《公共开发银行和公共性发展金融机构的界定标准和分类方法》,新结构经济学公共性发展金融研究报告第二期,2021年6月。